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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召开对外承包工程政策宣介会

发布时间:2017-12-11

    今年以来,国务院为深化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相继取消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许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青岛市商务局召开了全市对外承包工程政策宣介会,重点宣介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投标(议标)核准取消后相关的衔接工作。

    一、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要求,决定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决定取消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根据“商务部2017年第3号令”要求,废止《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二、对外承包工程实行备案
    企业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需登录商务部合作司“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填写并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获得平台用户名及密码。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凭此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在项目签约和执行阶段,企业需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系统,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不需进行信息登记。所有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如发生所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则需及时在信息登记系统变更信息。
    三、按时存缴备用金300万元人民币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缴存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需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到原存缴银行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对已取得《资格证书》但一直未开展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对已开展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申请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2年后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实行备案

    根据“国发〔2017〕46号”精神,取消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将改为“备案 负面清单”方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行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备案程序暂按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第3号)和“商务部2017第3号令”要求实施。在相关规定出台及数据库系统改造完成之前,按合作司通知要求办理,通过纸质方式办理项目备案(备案表附后)。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下载并填妥《备案表》后,送商务部政务大厅8号窗口,或以传真、电子邮件、挂号信、邮政快递等方式发至合作司相关地区处。备案完成后,企业可通过政务大厅8号窗口领取,或联系合作司相关地区处领取。赴未建交国家(地区)和高风险国家(地区)承揽项目,以及涉及多国利益的项目,仍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作司将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予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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